蒙牛室内/外观光游览电瓶车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变更公告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蒙牛集团事务部的委托,现就蒙牛室内/外观光游览电瓶车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原公告中“三、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让观摩团深刻感受和林格尔县蒙牛1-6厂的发展历程和草原工厂的建设理念,厂区穿行参观时乘坐观光游览电瓶车,经集团内部审议决定购置8座观光电瓶车8辆,特启动蒙牛室内/外观光游览电瓶车采购项目专项采招。
现对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进行变更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让观摩团深刻感受和林格尔县蒙牛1-6厂的发展历程和草原工厂的建设理念,厂区穿行参观时乘坐观光游览电瓶车,经集团内部审议决定购置观光电瓶车,特启动蒙牛室内/外观光游览电瓶车采购项目专项采招。
二、原项目时间安排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2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4日;
2、资格预审时间:2022年04月25日;
3、谈判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04月26日至2022年04月28日发售谈判文件;
4、谈判时间:2022年05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现变更为:
1、报名时间:2022年04月29日至2022年05月02日;
2、资格预审时间:2022年04月29日至2022年05月02日;
3、谈判文件发售时间:2022年04月29日至2022年05月02日发售文件
4、谈判时间:2022年05月0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其余内容不变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蒙牛集团事务部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28日
附件1:
潜在投标单位所报信息表
序号 | 潜在投标人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地址 | 备注 |
附件2:
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
承诺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保密的定义、内容和范围
1、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指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方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信息、数据、图纸、技术规格、商业秘密等信息,以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
2、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需求调研、备份数据以及其他任何与我公司相关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所掌握或获知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泄密。
第二条、保密条款
1、承诺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2、承诺方负责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3、承诺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4、除了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信息应用范围外,承诺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5、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协议由甲方提供给承诺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6、本协议终止后,承诺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
7、协议确定业务的承诺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协议的承诺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诺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承诺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承诺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承诺方了解并承认,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承诺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甲方数据。
5、承诺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6、承诺方同意并承诺,无论任何原因,服务终止后,承诺方不可恢复地删除任何商业秘密,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时,如甲方需要,承诺方保证退回甲方的任何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资料(如有)。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由于承诺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3、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5、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如果承诺方违反本协议的以上规定情形,则甲方有权将承诺方拉入蒙牛竞谈人黑名单,并要积极配合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已经泄露的信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七条、此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承诺方:
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