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福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电用煤供应商募集公告
中国中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集团)控股企业香港福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69年成立,是世界上最大和历史悠久的圆筒针织面料制造商之一,旗下两家公司江阴福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福汇),位于江苏省江阴市高新区萧山路9号,东莞福田绿洲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绿洲),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电镀、印染专业基地。
江阴福汇和福田绿洲两家公司均设有自备电厂,现时需进行煤炭的采购,年需求量分别约为:17万吨和14万吨。现诚邀有意愿合作的供应商进行供应商目录库入库的申请,如供应商成功被纳入目录库,日后我司煤炭采购均在目录库内进行询比采购。
交货地点:江阴福汇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高新区萧山路9号)自备电厂煤棚;东莞福田绿洲供热有限公司煤仓(东莞市沙田镇稔洲管理区环保工业城)。
公告渠道:
中纺集团官网(http://www.chinatex.com)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www.jszbtb.com)
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http://www.sois.sh.cn)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nmghuasheng.com)
一、 供应商入库要求
1. 报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煤炭供销相关业务内容。
2. 报价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报价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 如实填写“江阴福汇公司及福田绿洲公司煤炭采购供应商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
二、 供应商文件的递交
1. 供应商文件:“江阴福汇公司及福田绿洲公司煤炭采购供应商入库申请表”(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2. 供应商文件的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2 年 8 月 31 日17时前,可以电子邮件或快递邮寄到以下地址:
(江阴福汇)收件人:黄舫经理 邮箱:fhuang@fuhui.fshl.com ;
联系电话:0510-80406888-8158/8070
邮寄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高新区萧山路9号
(福田绿洲)收件人:朱元萍经理 邮箱:ypchu@ls.fshl.com
联系电话:0769 8886 6583-2811
邮寄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丽海中路10号
备注:以上两者可选其一进行投递,或两者都投递。
3. 如选择快递寄件,供应商需于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寄快递单号等信息,发邮件给我司联系。
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供应商文件,我司将予以拒收。
请在公告页面下载附件, 含以下三项内容, 并按照以上要求填报及于限时前寄达指定邮箱.
附件1.江阴福汇公司及福田绿洲公司煤炭采购供应商入库申请表
1.1江阴福汇结算细则
1.2福田绿洲结算细则
中纺集团集中采购实施小组
香港福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
附件1:江阴福汇公司及福田绿洲公司煤炭_采购供应商入库申请表
公司名称(盖公章):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分内容 | XXX有限公司 | |||
厂家数据及资料(由煤炭供应商家提供) | 备注 | |||
1 | 企业性质(如: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国企,民企等) | 营业执照 | ||
2 | 注册资本(万元) | |||
3 | 成立日期 | |||
4 | 经营范围 | |||
5 | 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信用中国网站截图 | ||
6 | 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 ||
7 | 是否可供货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 | 自报 | ||
是否可供货江苏省江阴市高新区 | ||||
是否可供货以上两地 | ||||
8 | 煤炭主要来源地 | 自报 | ||
9 | 煤场面积(m2) | 自报 | ||
10 | 成立至今过往经营销售量(万吨) | 自报 | ||
11 | 每月最大供应量(万吨) | 自报 | ||
12 | 是否能供应以下参数的煤 | |||
江阴福汇 | 低位发热量范围 5000大卡/公斤 | 是/否 | ||
全水份范围 ≤ 12% | ||||
挥发份范围 (18%-28%) | ||||
含硫量范围 ≤ 0.6% | ||||
福田绿洲 | 低位发热量范围 5000大卡/公斤 | 是/否 | ||
全水份范围 ≤ 12% | ||||
挥发份范围 (24%-28%) | ||||
含硫量范围 ≤ 0.5% | ||||
灰份范围 (15%-20%) | ||||
13 | 是否能按以下结算细则 | |||
江阴福汇 | 结算细则(见附件1.1) | 是/否 | ||
福田绿洲 | 结算细则(见附件1.2) | 是/否 | ||
14 | 是否能按以下送货周期安排 | |||
江阴福汇 | 每批次(每月)为一份订单,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要求及时交付煤炭 。卖方未能及时安排交货的,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并协商解决。 | 是/否 | ||
福田绿洲 | 具体批次送货时间根据需方的书面通知,按要求供货(每周分2次送货)。 | 是/否 | ||
15 | 是否能按以下结算付款 | |||
江阴福汇 | 每批次(每月)交货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买方依据“实际总额=结算单价x实际供货数量-可能存在的扣款”原则与卖方核算货款,并通知卖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买方于收到此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汇。 | 是/否 | ||
福田绿洲 | 按实际验收数量乘以结算价格做为合同结算款。 付款方式:半个月对账一次 ,货到需方煤仓,双方对账完毕后30天内以银行付款的方式结算。需方付款前,供方需按实际结算金额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否则需方可不予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 | 是/否 |
附件1.1:江阴福汇结算细则
1. 卖方所供煤炭的热值应在5000大卡以上,如经检测化验,实测低位发热值D低于4900大卡拒收,已收部分按照双方约定条款扣费计算;具体结算标准参见下表:(A为合同单价)
实测低位发热值D(大卡/公斤) | 调整后煤结算单价(元/吨) | 扣款或奖励(元/吨) | 实际应付煤款(元) |
<4900 | D×A/5000 | (5000-D)×0.5×A/5000 | {(D×A/5000)- (5000-D)×0.5×A/5000}×实际吨位 |
4900-5100 | D×A/5000 | - | (D×A/5000)×实际吨位 |
>5100 | 5100×A/5000 | - | (5100×A/5000×实际吨位 |
2. 煤炭所含挥发份的标准为18%-28%,如经检测化验,实测挥发份16%以下拒收,18%以下、28%以上则按双方约定条款扣费,具体扣款标准参见下表:
实测挥发份值 | 每吨煤扣款金额 |
<16% | 拒收,已入库数量,扣款100元/吨。 |
16%-18%(不含18%) | (18%-挥发份实测化验值)×0.33×煤价A。 |
18%-28% | 合格 |
28%(不含28%)-40% | (挥发份实测化验值-28%)×0.33×煤价A。 |
>40% | 拒收,已入库数量,扣款100元/吨。 |
3. 煤炭含硫应控制在0.6%以下,如经检测化验,含硫在0.7%以上拒收,大于0.6%则按双方约定条款扣费,具体扣款标准参见下表:
实测含硫量 | 每吨煤扣款金额 |
>0.7% | 拒收,已入库数量,扣款100元/吨。 |
0.65%(不含0.6%)-0.7% | 扣款13元/吨 |
0.6%(不含0.6%)-0.65% | 扣款6.5元/吨 |
≤0.6% | 合格 |
4. 煤炭的全水分应控制在12%以内,如经检测化验,全水分在12%以上的,则应按以下公式扣款结算:
实测全水分 | 每吨煤扣款金额 |
>14% | 拒收,已入库数量,扣款100元/吨。 |
12%(不含12%)-14% | (水分实测化验值-12%)×1.5×煤价A |
≤12% | 合格 |
另鉴于按热值扣费和按水分扣费之间的关联性,执行不重复扣费的原则,以两者中扣费较高者为基准作结算扣款。
5. 连续2天以上送货,每天均应做一个批次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计算是次送货总价及扣款,且按每天之实测低位发热量结算货款时,每天之基数上限为5100大卡/公斤,所有超出上限之实测低位发热值,一律作5100大卡/公斤计算。
6. 卖方供应的煤炭燃烧后产生的煤灰及煤渣不应泛红色(以我司动力部存样为准),如因泛红色影响买方正常销售,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7. 卖方有义务对买方提出的疑问或异常及时给与书面解释甚至书面报告。两日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买方提出的异议。
附件1.2:福田绿洲结算细则
煤质指标 | 验收基准 | 检测标准 | 结算价格及扣款基准 | 拒收及扣款基准 |
低位发热量 (收到基) | ≥5000大卡/公斤 | GB/T 213-2008 | 4900-5100大卡/公斤:每吨煤按实测低位发热值×0.25元/大卡计煤价 5100大卡/公斤以上一律按 5100大卡/公斤计算.
| 4900大卡/公斤以下拒收,已入库部分:每吨煤按实测低位发热值×0.25元/大卡计价。另按与5000大卡/公斤相比的热值差和煤价0.25元/大卡的2倍计算扣费。每吨煤扣款金额为:热值差(5000大卡/公斤-实测低位发热值)×2倍× 0.25元/大卡。 |
全水份 (收到基) | ≤12% | GB/T 211-2007 | 12%以上,按与12%相比的水份超重值和煤价A计算扣费。并且,扣除水份超重值后,不调整剩余煤炭的热值。每吨煤扣款金额为:(水份实测化验值-12%)×煤价。 | 14%以上拒收,已入库部分按与12%相比的水份超重值和煤价的1.5倍计算扣费。而扣除水份超重值后,不调整剩余煤炭的热值。每吨煤扣款金额为:(水份实测化验值-12%)×1.5×煤价。 |
含硫量 (收到基) | ≤0.5% | GB/T 214-2007 | / | 0.5%以上拒收,已入库部分按含硫量以≤0.5%为标准,每超0.01%,扣款2元/吨,每吨煤扣款计算公式为:(含硫量实测化验值-0.5%)×10000× 2 元/吨。 |
灰分 | 15%~20% | GB/T 212-2008 | 20%-21%,按与20%相比的灰分值差和煤价计算扣费。每吨煤扣款金额为:(灰分实测化验值-20%)×0.33×煤价。 | 21%以上拒收,已入库部分按与21%相比的灰分值差和煤价计算扣费。每吨煤扣款金额为:(灰分实测化验值-21%)×1.0×煤价。 |
挥发份 (空气干燥基) | 24%~28% | GB/T 212-2008 | / | 24%以下拒收,已入库部分按与24%相比的挥发份值差和煤价计算扣费。每吨煤扣款金额为:(24%-挥发份实测化验值)×0.5×煤价。 |
备注:鉴于按热值扣费和按水分扣费之间的关联性,执行不重复扣费的原则,以热值、全水、外水三者之中扣费较高者为基准作结算扣款。颗粒度指标超标需方有权退货。